因9个月内出了6次车险,崇先生收到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保险责任通知书.崇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还有3个月才到期,而合同上也没有退险的相关说明,崇先生因此质疑该公司此举不合理.
崇先生与大地财险北京营业二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车辆保险合同.因是新手,崇先生的汽车到今年9月份为止出了6次事故.9月13日,他到该公司办理最近一次的索赔手续时,理赔员将一份终止保险责任通知书下发给他,并称由于出险次数多,崇先生被公司划入劣质客户名单,必须于9月28日之前来公司办退险手续,领回剩余部分保险费,逾期不办合同将自动终止,剩余保险费公司也将不再退还.
“出险多也不能说我是劣质客户啊!”崇先生同时发现,在所签合同以及附带条款中,都没有提到退险一说.“事先他们并没有告诉我出险次数多就终止合同.”崇先生还发现,按损失保险条款,如果投保人提出终止合同,须支付百分之五的退保手续费,而如果保险公司终止合同则不须承担任何责任.他随后找该公司相关部门理论,却被告知,保险法规定他们有权终止合同,只要客户出险次数超过公司规定,他们就可随时终止合同.
大地财险北京营业二部业务处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称,车辆出险在3到5次以上或者索赔金额较大的客户,公司都会在赔偿后向客户下发退险通知书.该工作人员承认合同中没有明确退险规定说明,但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终止合同,公司对客户不满意可将客户劝退,而不必等到合同到期.
记者前天咨询了太平洋财产保险、人民财产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他们均表示没有退险一说,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客户车辆出险次数较多并不会将客户劝退,但合同期满后他们将不再与该客户续签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法规定,保险人确实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以何理由终止合同则不在规定之内.“但保险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客户退险有何规定.”他说,目前保险法在某些方面还很不完善,在终止合同、告知等方面也没有严格的责任限定,在某种程度上使投保人处于一种弱势.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保险法的修改方案已进入启动阶段,他会将该问题反映给国家相关立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