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0日原告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在被告单位为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保险手续.2008年10月3日原告公司员工驾驶保险车辆在黄陂区鲁台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了受害人陈某死亡,司机肇事逃逸.事故经黄陂交警处理认定,公司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经黄陂检察院公诉,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肇事方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人民币.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拒绝理赔,发生诉讼.
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由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不明确性致使众法律工作者和保险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下为交强险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上诉文书,该文观点可以概括为:⑴.《交强险条例》第24条已明确肇事逃逸的责任主体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而非保险公司,肇事逃逸案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属于赔偿责任主体确定错误.另外,本案系两车碰撞致受害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赔偿金额在交强险中即可获赔,而两车事故责任不一,两车交强险赔款该如何分摊,该上诉文书作了明确回答:⑵.多车碰撞致受害第三者伤亡,且各车均有事故责任的,则各车保险人均应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法院观点:
司机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一定的惩罚,但是由于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交强险,非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肇事逃逸未为保险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肖律师代理分析意见:
1.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交强险条例明确规的规定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肇事后逃逸并不是法定的理赔免责事由,双方的合同中也未约定因此免责.
3.交强险条例规定了逃逸情节中的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权,但该规定与保险公司无关.
4.交强险不是商业险,不能推定免责.
案件后续:
1.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2.经申请执行,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过付到位.
肇事逃逸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理由很简单:交强险为法定保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外,保险公司均需对交强险负责赔偿.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及《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第22条之规定,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仅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形,即:受害人故意、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很显然,“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并未纳入以上法定除外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肇事逃逸”依法予以理赔.
事故车辆因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车主张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因此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理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驾驶人逃逸,应由车主张某承担.保险公司驾驶人逃逸,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辩解,于法无据.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