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12时许,原告告朱子敏驾驶赣DE79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广高速公路上逆向行使,行至3057 207m处与被告孙平驾驶的赣CW2366号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朱子敏、孙平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孙平是赣CW2366号车的所有人,对自身驾驶技术相当自信,觉得买交强险是花冤枉钱,因此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朱子敏在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用17782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朱子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孙平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却认为其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拒绝赔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50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孙平在本案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事发时未为赣CW2366车投保交强险.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此,本案中被告孙平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范围内依法予以赔付.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孙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子敏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1876元、误工费5188元,合计8464元.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可见,交强险赔付范围可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万元.这相比较2008年2月1日前的旧条款赔偿限额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就直接上路行驶的例子很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公平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审判中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不考虑交强险赔付限额而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话,将大大降低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而属于交强险部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恰恰是由于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将要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买单的局面,这是很不合理的,也与国家设立强制保险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目的和初衷相违背.所以,若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其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让肇事方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但能有效促进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事故中车主的责任较小或者没有责任的时候,一定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未上交强险为由过分增加机动车车主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