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第三者要素及原因分析

2024-10-06 车务法规 213阅读 投稿:分手达人

交强险中第三者要素及原因分析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应具备的两个要素来看,在投保人在被其所投保的机动车撞伤时,也是符合这个两要素的.空间要素,显然其被撞伤时在本车车外,不是本车上的人员;时间要素,在其被撞伤的一瞬间,也是车外人员,显然也符合这一要素.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应具备的两个要素来说,投保人也是符合“第三者”的要素的.

具备以上两个要素的事物就应该算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但也不能绝对化,现实世界总有我们概括不了的情形.下面看一个案例:

2010年10月的一个星期天,早上8时许,王某驾驶着从其朋友李某处借来的轿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到乡间游玩.王某在驾驶该车行驶至一上坡路段时,突然发现路面有一钱包似的东西,便急忙下车去捡拾.因捡拾东西心切,王某忘记拉驻车停车器,致使该车向下滑行,将车后的王某撞伤,住院8天,花医疗费一宗.本案中,王某是否也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需要我们做出理性的分析.表面上看,王某也符合以上两个要素.空间要素:王某也是在车外受的伤;时间要素:在轿车撞王某的当时他在车外.在这里我们应该引入“因果关系”的概念.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因果关系”.理论界对因果关系也是长期争论,存在各各种各样的学说.“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具体到本案中,原因是王某在车上“忘记拉驻车停车器”,介入情况是“上坡路段”,结果王某车下“被撞伤”.应该说介入情况的异常性是非常小的,车上“忘记拉驻车停车器”的行为与车下“被撞伤”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存在因果关系.简述之,即王某的车上行为引起自己车下被撞,故不应适用强制保险的规定.

机动车从发动到上路行驶,直至造成造成交通事故,都是由该车的驾驶员来操作的,有过失的车辆驾驶员是引起交通事故、制造危险的操办者,即使他在机动车发生碰撞被撞出车外后又被本车撞伤,他也不能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因为在他被撞出本车后,本车还是由他的先前驾驶行为而把他撞伤,他的先前驾驶行为或者说是危险行为引起的他后来被撞伤,危险行为的制造者因其危险行为而造成本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也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初衷.任何人都不可以从他的过错行为中受益,这也是我们掌握的一般法学原理.

通过以上对交强险中“第三者”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时这一特定时间上处于本车以外的人,不论是否为本车的投保人,但本车的驾驶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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