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是什么

2025-01-01 百科知识 232阅读 投稿:霏霏郎

1、特殊保护原则包括: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取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女性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和终止妊娠六个月内除女性存在重大过错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有:

(一)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

(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

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

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二、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

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三、只有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

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诉讼分割财产的原则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分割财产的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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