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

生活常识 76阅读 投稿:从安子

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

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二、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

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三、只有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

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诉讼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

离婚诉讼中需要涉及的债务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需要涉及的债务主要有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涉及到,并确定由谁分担。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明确家庭共同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是区分。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过诉讼离婚的有哪些要求

诉讼离婚有下列要求:

1、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3、一方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就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是什么

1、特殊保护原则包括: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取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女性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和终止妊娠六个月内除女性存在重大过错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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