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伯乘车受伤摔成九级伤残,却被巴士公司职工要求写下受伤与巴士公司无关的 “书证”。旁人看起来,难免觉得此举有违人道,有趁人之危之嫌。因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徐老伯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巴士公司赔偿徐老伯医疗费等共计6.6万余元, 94%诉讼费由巴士公司承担的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15日下午, 80岁高龄的徐老伯与妻子乘坐公交车由莲花南路春申路站上车前往莲花路地铁站。当车行驶至莲花路地铁站时,徐老伯在车内摔倒受伤。今年3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 “徐老伯因外力作用致左股骨粗隆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因多次与巴士公司协商未果,徐老伯诉至法院称,当天,公交车行至莲花路地铁站时,车辆变道进站刹车较急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徐老伯说,为了尽快得到诊治,妻子无奈按照巴士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其拟定内容的文稿上签字。现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7万余元并要求巴士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巴士公司认为徐老伯所述不属实。公司称,当时车辆系正常停泊,徐老伯因年纪大了从座位上起身时自己跌倒,并非由于紧急刹车造成。由于双方对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有根本分歧,因此未进行处理。事发后,公司员工曾去徐老伯家探望过两次。公司对对徐老伯的受伤没有责任。另外,巴士公司对徐老伯的诉讼明细的有关项目提出了异议。
为证明无责,巴士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由徐老伯妻子签名的便条,内容大致为:徐老伯于2008年1月15日乘车到莲花地铁站准备下车,站起来时因没拉好而摔倒。巴士公司表示,该便条是在医院书写的。因为徐老伯不方便书写,因此该便条的内容是其员工书写的。当时徐老伯明确表示事故与巴士公司无关但要求公司员工送其就医,故出具了便条让徐老伯的妻子签字。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巴士公司作为公交车承运人,有将乘坐其车辆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析案明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老伯乘坐公交车时摔倒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还是由于公司的过错造成。
首先,公司提供的由其员工拟写事发经过、由徐老伯之妻签名的便条,尽管在内容上似乎明确了事发原因,但从实际分析,此便条形成于徐老伯受伤后、送医院就诊前,根据徐老伯当时所受伤害较重急需就治且与妻均年事已高的实际情况,公司以此种方式强调其无过错显然有违人道,也有趁人之危嫌疑,故对该份便条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其次,尽管双方对受伤原因各执一词,但依法律规定,巴士公司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同时,巴士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徐老伯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徐老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所以公司应对徐老伯所受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