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机动车车主负全责?

2024-11-14 车务法规 617阅读 投稿:念你成疾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机动车车主负全责?

电动车被汽车撞了,是不是都有权利向汽车车主索赔?答案是否定的。

绍兴县交警部门对“6·14”电动车与货车相撞交通事故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骑车人陶某因逆行且闯红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周某行经人行横道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电动车与货车相撞各执一词

6月14日下午5点30分,周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绍兴县的云集路由西向东行驶,当他开到云集路与镜水路交叉路口时,正好是绿灯可以通行。

当周某的车行驶到路口当中时,陶某骑的电动车突然出现在前面,周某赶紧刹车,最后,电动车的右侧还是撞到了车前保险杠上,陶某摔倒在地,顿时不省人事。

事故发生后,绍兴县交警大队事故民警马上赶到现场处理。

事故民警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当天下午5点30分许,镜水路是红灯。约14秒后,陶某骑电动车从镜水路左侧由北向南逆行,18秒时,周某驾驶的货车从云集路由西向东进入该路口,19秒时,周某撞上陶某,货车将电动自行车撞出10多米远,23秒后货车才停下。

整个撞车过程,大约有9秒钟时间。从录像中的情形看,错显然在陶某一方。

电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那么,事故责任应当怎么认定?

据办案民警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陶某违反了以上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周某在行经人行 横道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处理民警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截至7月22日,绍兴县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8千余起,占总事故数的56%左右。“很多电动车主被撞后,总认为自己是弱势一方,一味要求对方赔偿,其实这是错误的做法。”

民警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不会因为你是电动车驾驶员就偏袒,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定责。交警提醒说,很多电动车驾驶员逆行、闯红灯、违规带人装货、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横穿公路、超速行驶,这些行为都要不得,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连获得赔偿的可能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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