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述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