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公布交强险标准保单
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上皆注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保单呈褐色,主要文字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文字下横线由微缩文字组成,防伪性能较好.除为不同的经营公司预留出印刷公司标志的区域,保单在全国范围内规格、制式统一.
购买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填写一份购买交强险的信息,以作为已经购买某车某时间段的凭证.交强险保单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客户各保留一份,在案子出现后客户需要拿这份保单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保单上面填写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名字、车牌车辆信息、客户名字、购买金额、保单号等等.
保监会下发了一则关于加强交强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各财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保单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此外,保监会还规定,交强险出单时,各财险公司可以以“保险期间自 年 月 日 时……”的格式,覆盖原“保险期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的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这意味着,与目前交强险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不同,今后,交强险购买当时就可以即时生效,且具体的起止时点会在保单上有明确标志.
对于此项新规,保监会表示,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交强险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