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案列分析:
案例一 严厉整治 依然酒驾
2009年8月24日晚,合川区云门镇三合村村民李某,在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21时20分许,车行驶至合武天星路段时,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李某驾驶摩托车的车速过快再加上灯光不好,导致判断失误,将路边行人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摩托车,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给群众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越来越多的摩托车驾驶人忘记了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肇事者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看似习以为常的“小问题”,却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驾驶技能,又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追悔已成惘然.
案例二 顶风酒驾 肇事逃逸
2009年8月18日18时许,重庆市铜梁县二坪村村民石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汽车由合川区合阳城瑞山路驶往南津街途中,行至涪江二桥中段时,将一正在清扫桥面的环卫女工韩某撞伤后逃逸,造成环卫女工后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8月19日凌晨,肇事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分析:自8月15日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新闻媒体不断跟踪报道,酒驾危害宣传广泛,正值公安机关打击酒后驾驶之时,石某依然我行我素.中午就餐就与朋友喝酒,后又与朋友到歌城饮酒至下午6时许,麻木不仁漠视法律的他,仍酒后驾车回家途中造成事故,给死者的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酒后驾车显能耐,酿成事故承灾难.
劝酒致事故发生应否担责?.
李某与郑某系大学室友,一日,郑某出差途径李某所在城市,遂前往李某家看望,同窗好友相见,无所不谈,闲谈之余李某建议喝点酒高兴高兴,郑某因公务在身且自己开了车便有所顾虑,但在李某的盛情之下,抹不开面子,二人喝起了小酒,几杯酒下去之后,郑某由于不胜酒量,便推托不再喝了,李某喝的正起兴,尽管知道在大学时期郑某的酒量不行,但仍强行要求郑某喝酒,并将其灌醉,酒醉的郑某看时日已晚,欲要离去,酒兴未足的李某告诫不要酒后驾车,并嘱咐路上小心点,自己仍旧在一旁喝酒,郑某离开李某家后,便驾驶起了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詹某撞伤,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赔偿其人身所受损害,郑某辩称李某强行将其灌醉,自己因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就是李某知道郑某的酒量有限且明知其有驾驶汽车,强行灌醉郑某后,郑某驾车行驶将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对郑某之后的驾驶汽车行为就应当加以制止,而李某只顾自己喝酒,虽以告诫的方式进行阻止,但并不能达到有效制止,依据民法中有关过错的规定,李某违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构成了重大过失,对郑某因酒后驾车导致撞伤他人的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就是郑某明知自己有驾车且对自己的酒量有知晓,虽存在李某的强行灌酒,但其主观上仍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可以对自己的饮酒加以控制或选择不驾驶汽车,李某在灌醉郑某后,只存在人情上的提醒义务,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李某告诫郑某不要酒后驾车,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在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中,郑某主观上够成重大过失,而不是李某,因而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