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两车共同侵权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7月21日8时,被告谢某驾驶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长山线20KM+500M处时,相对方向由被告简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开过来,该车未*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撞,辆车均受损,乘客即原告邱某受伤并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为:谢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简某负次要责任,邱某无责任。后邱某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邱某欲得到民事损害赔偿,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以客运合同为依据,起诉客车车主,主张其违反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从而得到全部损害赔偿,车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配,主张双方责任中的另一方按责任承担比例赔偿其应赔偿的部分,即追偿权;另一条途径就是以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车主为被告,主张双方共同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两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各方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存在意思上的沟通、交流和共同的目的指向,即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其各自独立的意思和行为相互作用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向受害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也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部分赔偿,侵权放不得拒绝;但在侵权责任内部则有确定的份额,对外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该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各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