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厂员工私自驾车酿祸 车主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024-12-08 车务法规 638阅读 投稿:昆雄郎

修车厂员工私自驾车酿祸 车主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停在修车厂等待维修的车辆居然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李某就因此而被告上法庭。原告谷某因乘坐李某送进修车厂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而上法庭索赔。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 “怪案”。

案情简介:

去年3月,因车辆发生故障,李某将自己的汽车送去维修。 3月16日傍晚,修车厂员工陈某在没有得到厂长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李某的车钥匙交给了另一名员工张某,要求张某于第二天前往机场,接出差的同事黄某回汽修厂。此时,谷某主动要求和张某一同前往。

次日,接到黄某后,在从机场赶回青浦的路上,张某因超速行驶且疏忽大意,致使车辆撞击到路边的树上,造成了黄某死亡和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谷某认为,张某是驾驶员,而李某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同时,指派出车的陈某是决定使用肇事车辆的过错方;而汽修厂将在其厂里修理的车辆交于张某驾驶,汽修厂也存在过错。故谷某一纸诉状将他们全部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合法传唤,李某并没有出庭应诉。

在庭上,指派出车的陈某辩称,不同意谷某的诉讼请求。陈某表示自己当时安排张某开车时,并没有要求谷某同去,为何谷某也会上车自己并不清楚。而车钥匙是由汽修厂统一保管的,他承认自己在没有经过厂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办公室抽屉里拿了车钥匙交给张某。汽修厂则表示,自己对整件事情并不知情,而且在事发后,修车厂也对李某的受损车辆进行了修理。

法庭认为: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行动决定者,拿车钥匙交给张某,并指示其开车接送,此二人符合帮工人和被帮工人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是为陈某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张某的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

由于张某的重大过失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应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和陈某以谷某是自己要求上车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厂方承担补充赔偿

而李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事发时该车辆被送至汽修厂修理,李某实际没有控制车辆,故对谷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没有予以支持。汽修厂作为车辆修理单位,应当对被修理车辆尽到管理职责,汽修厂的管理瑕疵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汽修厂应对张某和陈某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为30%。故法院判决陈某赔偿谷某12万余元,张某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汽修厂对陈某和张某所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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