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3、【法律依据】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丢了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丢了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如果购买的是现房。按我国现行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只需补办丢失的材料就可以了。
2、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已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隐患。
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3、(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4、(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5、(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6、(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7、(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8、(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9、(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10、(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11、(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2、(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3、(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14、(十二)违约责任;
15、(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
不是。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