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8日,第3版,新闻案例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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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新闻案例所述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已骨折,如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将受害者的车辆撤离了事故现场而非双方自行撤离现场,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有间接故意破坏交通事故现场之嫌、并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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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文:
《自行撤离事故现场,法院酌定划分责任》
本报开封10月27日电 司机朱守营驾驶的轿车与白进喜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未报警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昨天,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酌定划分双方责任的判决。
2009年5月24日,朱守营驾车与白进喜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白骨折。后双方当事人自行撤离了现场。白受伤后发生医疗费4831.7元。白起诉,要求朱守营及相关各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朱守营驾车与白相撞,致白受伤,因双方当事人自行撤离了现场,且未在事故现场报警,因该事故发生地无监控录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根据庭审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本次事故的发生,白负20%的责任,朱负80%的事故责任。因朱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付白39867.7元。驳回白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