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交通事故律师:紧急避险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义务?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因为紧急避险而引起交通事故的,引起险情人为赔偿义务人;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作为赔偿义务人。
薛英泽 常州律师
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常州)专职律师。
常州律师薛英泽具有扎实的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学理论功底,长年从事劳动仲裁争议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代理工作,曾处理了几百余件该类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合理化意见,对新的《劳动合同法》有较深的研究及应对方案。 现担任江苏派腾常州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法》课题研究组组长。
常州律师薛英泽执业证号:10040211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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