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是指所有可移动之物,有形或无形,现有的或未来获取得的,均无不可。动产包括设备、存货、农产品、不动产附着物、待砍伐的树木、待开采的矿物、应收账款(包括那些被出卖的)、票据、物权凭证、出租的有形动产以及担保物的收益。
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重点在于位置移动对其价值的影响,对动产而言,“能动”为其基本特点,其容易移动位置且价值不会因移动而受影响,不动产则大相径庭,不动产的位置固定不支,一般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导致其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这是二者区别的重要原因。基于以上原因,二者在物权变动方式、特权形态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如动产可以移转占有设定动产质权,不动产则不可;在物权变动中,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登记,这样动产买卖就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而不动产则必须办理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
什么是不动产
1、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2、动产与不动产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可以移动。动产通常可以移动,而不动产则不能移动。第二,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着物也可能是能够移动的,但一旦移动耗资巨大,而动产通常可以移动,即使是沉重的机器设备,也可以移动,且较之于不动产其移动损耗不大。第三,是否附着土地。不动产除土地之外,其他财产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着于土地的,通常在空间上不可移动,若发生移动影响它的经济价值。而动产通常并不附着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