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承担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承揽人应亲自完成哪些工作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具体有哪些
1、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一是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3、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4、三是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5、四是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6、五是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7、六是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8、【法律依据】
9、《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
1、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为:
2、(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3、(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4、【法律依据】
5、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